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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球王会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4-07-11 08:02:15
  

  各辖市(区)教育局、发改(经发)委(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和旅游(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体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科协,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科技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科协: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逐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监管函〔2022〕7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现将《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培训收费和预付费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逐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遵循专户专存、多方参与、共同监管的原则,依托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依法依规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实施监管。培训课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合同文本、发票开具等事项要一并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机构注册地监管银行开设培训预收费监管专户,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的培训预收费资金须全额缴入本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的预收费监管专户。

  第五条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更名、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户信息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专户、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监管平台、机构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收费,按照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常发改〔2021〕401号)要求,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普通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学生家庭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允许超出5000元,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第八条收费时段应当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利用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开展培训和收取费用。培训机构每科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允许超出3个月和60课时,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

  第九条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服务前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学员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培训收费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其他机构名义开具收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学员通过监管平台购课付费,未通过监管平台做购课付费的,由培训机构协助学员将购课费用缴入机构预收费监管专户,机构不得擅自私下收取。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培训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预收费监管资金采取“一课一销”的方式拨付。缴入监管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学员每次完成相应课时培训后,由培训机构发起销课确认,学员监护人确认同意后课时费转入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学员监护人不同意的,由培训机构与学员监护人协商后重新发起销课确认;学员监护人超过15个工作日不确认,相应课时费自动转入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培训机构有赠送课时的,应按照先赠送课时后付费课时的顺序进行销课。鼓励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但仍需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在签订培训合同和收取费用时应和学员明确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学员退费可在监管平台提出申请,在课程开始前申请退费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课程开始后申请退费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培训机构对学员退费申请没有立即处理,监管平台会在7个工作日后自动确认退款。培训机构赠送的课时在退费时不得抵作培训费用进行扣除;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第十四条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够最终靠下列途径解决:(1)学员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培训机构监管部门投诉;(4)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由监管银行托管,具体缴纳标准、方式与要求按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地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本地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管理政策;商务部门协助做好培训预收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纳税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不落实培训收费和预收费资金监督管理要求,由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整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将资金监管纳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范围。对收费和预收费监管政策执行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规范办学。

  第十九条除专用账户外,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培训机构在本银行开设其他资金账户;不得侵占、挪用监管专户资金;不得额外收取培训机构费用;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培训机构做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在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培训机构、监管银行应对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监管缺失,出现重大损失、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舆情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学生、家长理性消费,谨慎选择培训机构。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引导社会广泛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教终〔2021〕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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