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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失致人死亡、现场检查多处违规多家钢企被挂牌督办、停业整治!
今年是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强化环保管理形势严峻,但仍有钢企因环境违法被查。另外,冶金行业中的每个细致划分领域都存在一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些企业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操作人员都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常常会出现违章作业等现象。近期有关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些钢铁企业存在环境违法、现场检查违规等现象,多家钢企被挂牌督办、停业整治。
10月12日,四川省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绵阳聚鸿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便开工建设;第二,生活废水没有收集,直接排入了外环境;第三,扬尘没有一点保护措施;第四,部分堆放场地没有硬化,导致场地废水流入外环境;其他的还有对产生的次生废物,比如废渣废油,没有有效管控。由于没办理环评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企业停业整顿,针对存在的别的问题,也一并提出整改要求。
10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突查清徐县工业公司,美锦钢铁等企业因问题突出被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整治等措施。
检查中发现,山西美锦钢铁正在超低排放改造,但企业环境管理依旧粗放,污染问题突出。粉状物料存储场密闭不严,其中转炉出渣车间、球团工艺料场、石灰石库和烧结料场等,存在天窗未封闭、车辆出入口未及时关闭的现象,且现场未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车间可见大量烟粉尘外溢。在高炉工段铁水罐运送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目睹了铁水罐中大量黄烟直排的刺眼场景。根据相关要求,高炉铁水罐冷却前应集中收集处理,并配备除尘设施,美锦钢铁却任由其在自然环境中冷却、排放。
针对美锦钢铁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企业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挂牌督办,及时改正,落实治污措施,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接受公众监督。
10月4日,应急管理部工贸行业第1检查组在山西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和炼钢二厂进行了抽查。
在炼钢二厂检查时,工作人员询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知道钢铁企业8项重点隐患问题专项执法检查中的“8项重点隐患问题”详细的细节内容时,被查问的炼钢厂安全管理人员两次都没有回答正确。检查组还发现,炼铁厂五高炉风口平台局部缺少安全防护栏杆、炼铁厂五高炉炉前出铁平台多个部位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炼钢二厂检维修工作票“作业人员”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检查组已反馈给属地具有执法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督促企业深刻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聚焦钢铁行业和有限空间12项专项执法项自查自改,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和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同时,检查组还对太原市应急管理局规范执法提出工作建议。
6月17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炼钢厂转炉炼钢操作室正面未实行全封闭式管理,现有的防爆措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违反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7.6条之规定;
2、炼钢厂风机房一侧邻路煤气脱水器未采用防泄漏型脱水器,违反了《煤气排水器安全作业规程》(AQ7012-2018)5.1.3之规定;
3、炼钢厂炼钢水泵房添加絮凝剂的岗位未设置洗眼器,违反了《石油化学工业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50475-2008 )3.1.34之规定;
4、炼钢厂室内变压器(1000公斤变压器油)集油池满足不了百分之百的集油量,违反了《2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4.1.3之规定;
5、煤铁厂1#高炉二层、三层、四层平台未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违反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款;违反了《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18)第6.9条及违反了《工业公司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之规定。
6月16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文安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转炉炼钢厂1#连铸机事故钢水紧急排放设施,在极端事故情况下起不到排放、储存事故钢水的作用,违反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2.3.3条之规定;
2、转炉炼钢厂连铸上钢跨钢包滑板热修工位设置在钢水吊运影响区域内,违反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5.17条之规定;
3、转炉炉下在用渣盘开裂,渣盘耳轴磨损量超百分之十未及时报废,渣盘无编号,违反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3条之规定;
4、炼铁厂1#高炉三层四层平台未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1#高炉泥炮操作室未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违反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5、炼铁厂喷煤煤仓人孔位置未设置有限空间标识牌,有限空间辨识台账未辨识出煤仓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6、炼铁厂喷煤倾角皮带机头一侧未设置紧急拉绳开关,违反了《炼铁规程》(GB147846).12条之规定;
7、轧钢厂旋流井水池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卷曲工序地下设备间入口处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8、轧钢厂精轧地下液压站内未设,违反了《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18第6.2.5之规定;
9、煤气柜区内西侧进水阀门井和东南角冷却水池井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中(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属重大事故隐患。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兴安盟开展督察时,发现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等问题,并多次以“没有自动监测站房钥匙”为由拒绝自治区督察组检查。
针对以上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2018年11月16日23时许,员工张某某在山西某钢企上班期间,驾驶编号为47号的柳工牌CLG855型轮式装载机在料场内作业时,在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由于未观察后方情况,将站在装载机后方的一人碾压致死。
2020年1月2日,泽州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同年4月8日,泽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通过案件审查和实地调查,泽州县检察院发现,该钢企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着漏洞,泽州县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该钢企发出了检察建议,并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2020年4月9日,该钢企以书面形式向泽州县检察院回复整改情况,所提出问题和建议均得到一定效果落实。
上述问题产生的问题大多是公司制作安全意识薄弱,环境保护意识缺失,依法排放污染物和依法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意识淡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近年来,冶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让人痛心不已!高危行业的生产安全不容忽视,安全管理需时时反思,只有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每一个岗位和环节,才能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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